问题 | 登记验房时未发现问题,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房屋交付前进行验房是房屋购买的必要程序,但如果在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此类情况可以依据《物权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请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购价;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发现不符合约定的,未通知出卖人或者通知不当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在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少购价,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开发商或者通知不当,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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