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刑事案件已到法院对方能撤诉吗 如果是自诉案件,能够撤案,即撤回诉讼,如果是公诉案件,不能撤诉,当事人只有报案的权利,无撤案的权利。通常轻伤案件、侮辱、诽谤、凌虐等案件隶属自诉案件,盗窃、重伤、抢劫等隶属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不能够和解,报案人不能撤案,但是,如果是受害人能够谅解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从轻处罚。 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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