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事属于刑事案件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法律依据: 《刑法》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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