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造成伤亡旅行社被判赔偿 |
释义 | 去年“五一”期间,原告韩某一家三口参加科学城某旅行社组织的贵阳飞黄果树瀑布双飞四日游,返程中,原告等游客乘坐的非旅游专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丈夫张某身亡,原告及其女严重受伤。事发后,客车公司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赔付了原告丈夫及女儿的损失,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及其女以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用车为由提起违约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三人损失8了万余元。旅行社辩称,原告应向客车公司追究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负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用车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诉因;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不能获得重复赔偿;旅游合同以提供身心愉悦的精神利益为目的,原告遭受的精神痛苦应当得到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焦建军与中山国旅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中山国旅未经焦建军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康辉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焦建军在旅游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请求中山国旅与康辉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焦建军所称的泰国理赔款,不在案件处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连带赔偿焦建军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7060.96元;焦建军。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中山国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中山国旅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康辉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亦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二、旅游合同违约金规定 (一)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二)游客退团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2、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3、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4、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5、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 (三)导游的服务质量不佳,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旅游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下: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1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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