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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南省三都区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释义
    产假最多休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省乐东县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产假最多休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省干冲区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产假最多休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产假最多休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省澄迈县海棠区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产假最多休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法律规定:《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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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4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