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属于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民法典处理。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购房婚后父母还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该规定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指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