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拆迁房屋如何处理 |
释义 | 强制拆房,可通过诉讼解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协议可申请裁决,不服可起诉,但已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的不停止拆迁。 法律分析 强制拆房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拓展延伸 城市拆迁房屋的法律规定与程序 城市拆迁房屋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城市拆迁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公告公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其次,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包括房屋评估、补偿款项的确定等。此外,拆迁过程中还需注意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如提供合理的搬迁安置方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等。对于拆迁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总之,了解城市拆迁房屋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有助于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通过诉讼解决拆迁纠纷是一种合法途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提供补偿或安置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了解城市拆迁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有助于维护居民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公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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