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一味拒绝改名,以什么理由充分 |
释义 | 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设置关卡,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姓名更改权归属公民个人,不受侵害,拒绝办理,实属消极办公。可以向派出所提出再次申请。公民依法享有更名权,但需要充分的理由,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成年人改名要满足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一、学前儿童改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给学龄前儿童改名需要提出申请、出具证明、审核盖章等程序,具体操作如下: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3、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4、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姓氏入户时写错怎样改回来 姓氏入户时写错的能改回来,需要遵循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有权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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