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注册商标的撤销有作为的撤销和不作为的撤销两种撤销情形。作为的撤销是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且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不作为的撤销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其撤销。 法律客观: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有: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