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立案决定书是什么? |
释义 | 一、不予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书范本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号 控告人: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月**日 三、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受害人如何办? 1、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2、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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