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新余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本事项支持网上办理 2、受理,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处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的,告知一次性补正。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5、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6、送达,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二、新余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新余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理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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