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因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审判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开庭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规定,所以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应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该重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内进行补充举证;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所举证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在普通程序审理时可不再重复进行的,主要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双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