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证换发和废证的区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 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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