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恢复执业的程序 |
释义 | 律师恢复执业的程序是: 1.暂停执业情形消失后,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申请恢复执业。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备案机关发还。 2.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将恢复执业律师的情况汇总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律师执业证注销情形 1.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 2.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原准予执业的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4.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5.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律师事务所除名,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或者注销,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7.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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