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二审终止审理,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哪些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不予执行的裁定的情况有哪些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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