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实务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常见的导致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38条和10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2、违反《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违反《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公司能为股东担保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反该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效力不受影响,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此外,若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否则将会损害交易安全。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处理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