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来说,辞去公职指的是政府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主动辞去工作岗位;而辞职在广义上泛指所有行业主动离职的行为,而实际上的狭义概念则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实际上的狭义概念则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法对辞去职务的解释: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总的来说,接受辞去职务一般是指,某个单位或者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接受某个人辞去单位相应职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