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什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释义 |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另外,因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如存在实质性争议,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要求申请人另行起诉,故出卖人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可予以支持,这样既可减少诉累,也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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