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如何规定 |
释义 | 山西征地补偿标准应考虑经济水平、土地原用途等因素制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耕地数量和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法律分析 山西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由政府部门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原用途等因素进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拓展延伸 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其次,新标准要求在征地过程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了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农民的安置和就业问题,要求提供合适的安置补偿和就业机会,确保农民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最后,新标准还加强了对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监督和法律保护,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这些保护措施,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旨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水平和土地原用途等因素,确保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得到合理补偿。新标准明确规定了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此外,新标准还注重听取农民的意见,提供合适的安置和就业机会,加强了监督和法律保护,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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