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救济金,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根据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法律客观: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