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并不一定,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一定是采取监视居住就比较严重。 2、被采取取保候审举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被变更刑事强制举措,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管控比取保候审更加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章,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但是因为客观原因等,案件仍然没有办理完毕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不执行逮捕。 3、因此,可能是由于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但是仍然为办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一定的人身自由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章,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因此超过时限仍未办结的,只能变更强制举措或者解除,如果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