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责险的赔付范围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三) 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四) 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