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或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矿胜产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观要件为过失。 法律分析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监督管理的部门为相关部门。 一、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事故判定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胜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事故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2、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主体要件。安全生产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拓展延伸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谁的法律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以下四类人承担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结语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与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单位罚款,后者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金额与事故的严重程度有关,而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则包括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在构成要件上,安全生产事故罪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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