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 情 介 绍 法 院 判 决 宜城市法院一审认为,特种机动车辆在吊装作业中不慎致人死亡,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车作为特种机动车辆,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保险公司如将特种作业车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属于违背交强险设立宗旨,同时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也曾有明确回复“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襄阳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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