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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维护自己的物权免受侵害
释义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如果只有物权请求权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比如我们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我们丢失的手表时,如果手表被他摔坏或者手表又被他不小心丢失而且再也找寻不到了,那么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恐怕就不能发挥太大作用了。这时要靠侵权损害赔偿的帮助。也许日常生活中我们最熟悉的还是告侵害人“侵权”。此外,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和侵占罪等等,那么为了惩罚他的不法行为,就不仅仅是让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了,还有更严厉的刑罚等待着他。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二、物权请求权是怎样的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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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8: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