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妨害行使物权的,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