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保全是冻结所有财产账户吗 |
释义 | 诉前保全不是冻结所有财产账户。 诉前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确保被诉讼一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防止被诉讼一方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冻结所有财产账户并不是诉前保全的唯一方式,除了冻结财产账户,诉前保全的其他措施可能还包括查封财产、扣押财物、禁止处分财产等,以确保被诉讼一方的财产不受损害,并保证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诉前保全方式包括: 1、查封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对被诉方的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损毁。被查封的财产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 2、扣押财物:法院可以扣押被诉方的财物,使其暂时无法支配或使用。扣押的财物可能包括现金、贵重物品等; 3、禁止处分财产:法院可以禁止被诉方处分其财产,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或变动其权益等行为,以确保其财产不会在诉讼期间发生变动; 4、禁止行为:法院可以禁止被诉方进行特定的行为,如禁止其离境、禁止其与特定人士接触或禁止其进行特定交易等。 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不是冻结对方名下所有账户。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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