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的内容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必须遵循的根本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各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作出决定。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是我国各个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工作原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