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国家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亩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赔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准则如下: 一、土地赔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限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量;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量; 3、征用柴山、滩地、池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量;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赔偿准则计量;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予以赔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通常不予赔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赔偿费 1、青苗赔偿费,通常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量;能收获的不予赔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予以合赔付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予以合赔付偿;违规建筑物和开始商量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赔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事实上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赔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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