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的内容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