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收养小孩去哪里办理登记 1、收养小孩应当前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1、收养孩子的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