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使用别家翻译组的字幕构成侵权吗? |
释义 | 在相关的翻译后的外国影视作品,细心观察会发现视频里加上了字幕组的名字,并标明谢绝转载或须经授权后方可转载。但有某些播放平台虽然配有专门的翻译团队,有时为了方便省事,不经相关字幕组授权便直接使用其辛苦所制作的字幕,并且不注明字幕翻译制作团队和来源。根据上述内容,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原字幕组的关于翻译后字幕的著作权。 因此,这种未经授权的行为,播出平台应尽快取得原字幕组的授权,或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删除所上传的视频,停止对原字幕组的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二、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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