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腕骨骨折是几级伤残 |
释义 | 劳动者手腕粉碎性骨折属于工伤的,存在内固定可初步判定为九级伤残,无内固定可初步判定为十级伤残;属于交通事故伤残的,为十级伤残;其他。劳动能力鉴定,9级的标准是骨折内固定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的患者,而十级的标准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一、骨折出院后多长时间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骨折出院后需要多长时间申请伤残鉴定的问题,需要看骨折部位和骨折程度。如需手术治疗,一般应在术后恢复。术后无并发症。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受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薪期满(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延长期限),受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骨折出院后,有必要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申请鉴定。至于稳定伤害的时间,应该根据受伤工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是不固定的。如果进行内固定治疗,一般要等内固定取出手术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如不进行内固定治疗,出院后伤情稳定后可进行伤残鉴定。 二、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三、工伤骨折评残的标准 工伤骨折评残的标准分为七级到十级。因为开放性骨折的感染而形成了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的工伤可以认定为八级工伤。四肢的大关节人工关节术之后,基本上生活能够自理的可以认定为七级伤残。骨折内固定术之后,没有功能性的障碍的可以认定为是九级伤残。身体的各个部位的骨折愈合之后没有功能障碍的可以认定为是十级伤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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