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全责如何定损 |
释义 | 首先必须告诉大家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损失部位的定损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进行修复使用,且修复后不影响该部件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所以,在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定损时,我们首先就要与保险公司和维修单位确定损失部件中,哪些是予以修复的,哪些是予以更换的,避免后期维修中因损失部件维修还是更换而产生争议。 一、事故中车辆受损是修还是换谁说了算 事故中车辆受损是修还是换谁说了算? 按照保险行业惯例,首先对于可修可换的零部件,应首先以修复为主,对于无法修复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赞同更换零部件。但这都是基于汽车经修复能达到安全行驶的状态为前提,假如修理员与定损员都认为即使某些零部件修复后,汽车在安全行驶方面仍存在隐患,这时保险公司也应该作出更换零部件的决定。 但是,对于哪些零部件在修复后会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这时,消费者就需要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公正的协调,比如通过保险代理公司。 目前不少保险代理公司都提供全程代理理赔服务,一旦遇到纠纷,消费者就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关系及公正立场对问题进行处理,车主大可不必因对车险条款一知半解而造成烦琐的理赔手续,同时,保险代理公司还可以结合维修厂、保险公司、客户的三方意见公证的给出理赔评估,并且在后期的协商理赔中参与车险理赔流程,协助车主快速便捷理赔。 二、法院是否以修理发票来认定车辆损失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法院一般采信评估机构的报告。车损评估,主要由当地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很难当场达成理赔意见,被保险人便委托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的鉴定费是按定损结果比例收取,即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因此认证中心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鉴定结论书,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认证中心除收费标准不合理外,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亦粗制滥造,一般是寥寥二三页,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 报告书最重要的损失清单部分仅列明需要更换项目的零件和价格,但无修复的机件和价格,且均以4S店的价格进行鉴定,而非取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总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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