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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释义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
    2cm,但3cm者;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31)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眼矫正视力≥0.4;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
    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言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s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疲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疲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廉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廉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疲痕面积≥30%;面部疲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s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疲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言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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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