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举报公司,没有证据,公司账户走法人私人账户,累计金额有好几百万 |
释义 | 公司财务账户不应使用私人账户,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会受到相应处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合法款项。存款人不得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违反规定会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罚。此外,不得支取现金、逃废银行债务、出租或出借账户,也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单位信用卡账户。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根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存款人的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1、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3、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限定了可转入的款项范围。此外,根据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也不能违规支取现金等行为。对于违规行为,非经营性存款人将受到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将受到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其他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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