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享受3天法定婚假外,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都对晚婚假延长做了相应规定。例如贵州省规定,晚婚的晚婚婚假可长达13天;晚婚的军人晚婚假可长达1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