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一、拐骗妇女罪的量刑情节包含哪些情况?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 根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免责事由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