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兄弟姐妹之间有义务抚养吗 |
释义 |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有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这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一、如何证明没有抚养关系 证明没有抚养关系可以提供与被抚养人没有经济支持和生活辅助的证据。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扶养关系有变更的可能性吗 有变更的可能性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种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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