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形式 |
释义 |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制定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一、行政优益权是什么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行政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从范围上讲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先行处置权,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2、获得社会协助权,是指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 3、推定有效权,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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