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医师法中医师职业范围扩大: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以及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医师: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4、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 2、受刑事处罚;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