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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波失业险领取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宁波失业金可以一次性领取。 领取 失业保险金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单位单方解除;第二,单位 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 的。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 合同到期 ,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按上述说法,首先,失业只不过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这个“失业”还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平时是主动离职,或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 的这种自愿性失业,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所以,员工主动 辞职 时一定要想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是指 失业保险 必须缴满一年,这一年并非像 生育保险 一样必须是连续的,中间是可以中断的。只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已累计缴纳满一年即可。而且,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时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可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3、已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 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就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而各地情况又有所差别,以宁波市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和鄞州区为例:海曙区、江北区办理失业登记,要前往区就业管理处(海曙区在顺德路136弄58号晶威大厦三楼、四楼,江北区在人民路272号),江东区和鄞州区可以到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办理。 《浙江省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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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