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组账户; 六、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十 一、指定清算方案; 十 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 三、提交清算报告; 十 四、清算终结。 十 五、注销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