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我国《公司法》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出了规定,并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作出了一定限制。同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不同,《公司法》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小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体现在未将查阅会计账簿纳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权限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但为查阅会计账簿设置了前置程序,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样的规定是法律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体现,展示了司法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尺度,同时也防范了股东知情权的滥用。 这里需要区分下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可查询公司的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可以查询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并且,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材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股东通常难以凭自身能力来判断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账目是否合法合规,因此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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