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消费和转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