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认定办法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内容是关于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包括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及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和发放顺序。同时指出因公牺牲和因公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牺牲具有壮烈和献身者主观性的特点,而因公死亡则是无意性的,因公牺牲是因公死亡的一种情况。 法律分析 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 1、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 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2、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 1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 因公牺牲,与“因公死亡”(又叫工伤死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应争议,同等概念,而牺牲和死亡,其本质属性虽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牺牲的内涵和外延小于死亡。一般牺牲,场面壮烈而凝重,且有献身者的主观性,按照牺牲一词原意,主观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观性,既无意性。因公牺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牺牲。 拓展延伸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程序及赔偿规定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程序及赔偿规定》是为了保障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明确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认定程序,包括相关证据的收集、鉴定以及评定程序等。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合理赔偿机制,涵盖了经济赔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此举旨在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为他们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公安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程序及赔偿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权益。该规定明确了认定程序和赔偿机制,充分尊重和保护警察的职业荣誉。通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凝聚和增强人民警察队伍的力量,推动公安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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