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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随军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四、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 年以上的干部。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1963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现实情况,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2级、体育8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2级科员(含专业技术13级、体育9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10级、体育6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15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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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