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同,即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被告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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