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一般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就地缴纳。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