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若男方强行把孩子抢走,女方该怎么办?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依判决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先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判决之后再依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毕竟抚养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应当积极的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做调解工作,尽可能的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最大化的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强制执行抚养权属于强制执行行为,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为避免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因此一般不会强行带走孩子,而是通过合法程序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例如对方拒不履行将孩子交还给直接抚养方的义务,就可能会被法院纳入“黑名单”,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同时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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